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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和执行问题及建议

现行《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国道路运输经营和管理以及维护道路运输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们必须看到,现有《国道条》的体系架构无论从立意还是内容上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状况及要求。现就《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和执行中的问题谈点个人建议:

一、现行《国道条》存在的不足

由于受原有经济体制和旧思维的影响和束缚,现行《国道条》存在诸多传统局限和不足:

1、立意上,现行《国道条》是以“市场准入”和“许可”为引领,而不是以“市场资源配置”和“客、货需求”为导向,以至于在很多规定上已不能适应和满足新时代道路运输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如:智慧交通、城乡客运(公交旅游)一体化、互联网物流、网约出租、无车承运人等)。

2、体系架构上,现行《国道条》格调低,层次乱,可谓宏观不“宏”,“微观” 有“余”。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讲,毋庸置疑,是现行《客规》、《货规》等诸多规定的“固化”和相互“堆砌”,这就导致目前道路运输在“市场资源配置”和“需求”空间上无法调整和创新。如:“经营性运输”、市场准入的规定等。

二、完善建议:

现行《国道条》的修订应改革和调整以“经营性运输”和“市场准入”为导向的弊端,取而代之以“市场资源配置”和“需求开放”为导向,且以“负面清单”形式为原则:

1、从体系架构修订入手,“宏观”上以运输政策、方向定位、经营型态和模式等为引领;“微观”上结合“负面清单”概念,着重于运输市场的规范和监管。

2、在内涵和外延方面,《国道条》应给予客(货)货运输、公交旅游、互联网物流、网约出租、无车承运人等各类“实施细则”、“规定”以足够的操作和调整空间,而不是像现在的各类“条例”以“许可”固化为条件导向,从而以开放、共享、多元作为道路运输的指引和规范。

3、相关操作规程、安全、标准、技术等类型要求的规定不宜写入《国道条》。

4、《国道条》最终应为未来中国《运输法》的制定打好前期基础,并预留空间,毕竟,《国道条》是“上位法”与各类实施“细则”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引领性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