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买方/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卖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卖方/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买方/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在信用证开立之后的章节中,将把买卖双方称为进口商和出口商。
信用证的四个关系方:
1、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负责向自己的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叫做信用证申请人。
2、信用证开证行:进口商的银行负责开立信用证并审核单据、拨付款项,叫做信用证开证行。
3、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负责根据信用证出货,享有信用证保障的付款,叫做信用证受益人。
4、通知行:出口商的银行负责替出口商领取信用证、转交单证并与开证行接洽,叫做通知行。
此外,最终负责拨款的银行叫做信用证偿付行,一般就是开证行;也可以由另外的银行先行垫付并收取少量费用,叫做信用证议付行,一般也就是通知行。信用证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常见的工具。国际商会为规范信用证的使用而制定了统一的标准《UCP500》即《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定》,作为使用及仲裁的依据。
信用证项目:
一、信用证名称、形式、号码、开证日期、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金额、有效期限。
二、汇票中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出票条款。
三、货运单据中的商业invoice、提单、其它单据。
四、货物描述中的货名、数量、单价。
五、运输条款中的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
六、保兑、保付条款。
七、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议付金额背书条款、索汇方法、寄单方法。
信用证的三个步骤:
信用证分为催证、审证和改证三个步骤。
催证
催证就是出口商通知或催促国外进口商按照合同内容,迅速通过银行将信用证开来,以便出口商能将货物及时装运。
需要催证的情况:
1、合同内规定的装运期距合同签订的日期较长,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装运期前一定时间开出信用证。
2、卖方提早将货备妥,可以提前装运,可与买方商议提前交货。
3、国外买方没有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
4、买方信誉不佳,故意拖延开证,或因资金等问题无力向开证行交纳押金。
5、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审证
审证即审核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
审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审证的内容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
(2)对开证行的审核。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
(2) 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
(5) 对单据的审核。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
审证的方式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改证
对信用证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核以后,如果发现问题,应区别问题的性质,分别同银行、动输、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研究,做出恰当妥善的处理。凡是属于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汇的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书后才能对外发货,以免发生货物装出后而修改通知书未到的情况,造成我方工作上的被动和经济上的损失。
信用证对运输单据的要求
1、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3、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4、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5、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invoice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6、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7、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8、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9、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0、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11、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12、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