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海事法规方面会存在变化,主要是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但除了该限硫令之外,IMO和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ILO”)今年还将在全球执行许多其他方面的管制规定。
为了引导船舶经营人应对即将到来的监管要求, Gard保赔协会亚洲新加坡防损执行副总裁Siddharth Mahajan按时间先后对2020年生效的重要航运新规进行梳理:
2020年1月1日
1. 船用燃油硫含量不得超过0.50%
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船舶上用于推进或操作的任何燃料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0.50%,除非船舶上安装了经批准的废气净化系统(EGCS)或使用替代燃料。
2. 救生艇、救生船、降落设备和下水装置的维护
MSC.402(96)中的规定涉及下列《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条例:
SOLAS条例III/20 -准备就绪、维修和检查;
SOLAS规则III/36 -船上维护说明。
3.禁止安装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
禁止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HCFCs的系统/设备,也禁止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在现有船舶上安装HCFCs的系统/设备。
4. 直升飞机和直升飞机着陆区用泡沫灭火装置
对于直升机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至少包含两个固定的泡沫监视器或甲板集成泡沫喷嘴,此外,应提供至少两个软管卷,其中应装有泡沫制造分支管和非折叠软管,且该软管应足以到达直升机的任何部分。
5. 客轮逃生设施
2019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滚装船和其他载客量超过36人、建造日期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的客船,逃生路线应在早期设计过程中通过疏散分析进行评估。
6. 自动喷水装置的水质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有两项重大修订。第一项要求对使用期间可能受到冰冻温度影响的部分进行保护,第二项要求注意系统制造商提供的水质规范,以防止内部腐蚀和堵塞。
7. 运载工具的定义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3.56条的措词如下:“车辆承运人是指只在滚装船位或车辆位载运货物的货船,其设计用途是运载没有载运货物的无人驾驶机动车辆,作为货物。”
8.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修正案
一些关键的变化包括温度控制下货物运输单元的更新部分,特殊条款清单的变化,以及许多物质的更新积载代码。具体内容请参以下网址:
9.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修正案
在其第99届会议上,海上安全委员会(MSC)认定Iridium为GMDSS的移动卫星通信服务提供商。此前,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是GMDSS的唯一获准卫星提供商。因此,法规和无线电证书中使用的措辞略有变化,增加了“公认的移动卫星服务”一词。
10. 客船安全
安全返港规定将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现有客船,但不得迟于2025年1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更新检验。应向船舶提供操作信息,以便水患伤亡后安全返回港口,船上必须配备稳定性计算机并获得岸上支持。
11.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修正案
第05-19号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但可以从2020年1月1日起自动实施。它包含各种计划的更新,例如作为A组货物的铝土矿罚款的新分类明细表。
12. 分舱、损坏稳定性和水密舱口的要求: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I-I有若干修正案,包括:
在穿透防撞舱壁的管道中可以使用蝶阀,而不是在货船上使用旋下阀;
客船防损演习要求;
水密舱口必须以类似水密门的方式进行测试。
13.协调调查期间
对非ESP货船(即不受《加强检验计划(ESP)规则》约束的船只)和ESP船的检验周期进行协调有了新的要求。
14. 船载印度区域导航卫星系统(IRNSS)性能标准
IRNSS是印度开发和运营的一种区域卫星导航系统,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卫星导航系统兼容。决议MSC.449(99)规定了IRNSS接收设备的性能标准。它必须包括以下最低限度的设备:
能够接收IRNSS信号的天线;
IRNSS接收器和处理器;
获取并计算经纬度位置的方法;
数据控制和接口;
位置显示,如果需要,还有其他形式的输出。
15. 中国0.1%的硫含量限制
内河管制区航行的海船所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过0.1%。内河管区是长江干流(从云南水府到江苏柳河河口)和西江干流(从广西南宁到广东肇庆)的通航水域。我们对中国排放控制区(ECAs)的警示可以在这里找到,协会通代有关中国海事局实施方案总结的更新如下:
16. 加州的停泊排放要求
加州的远洋船舶停泊条例要求,从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加州港口的船舶辅助发动机的停泊排放必须减少80%。这是继2017年1月设定的70%减排目标之后的规定。
2020年3月1日
17. 禁止运载不符合规定的燃油
在2020年3月1日以后,没有脱硫设备的船舶,禁止携带含硫量超过0.50%的燃油上船。
2020年3月31日
18. IMO数据采集系统(DCS)
国际海事组织DCS第一个报告期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本报告期燃油消耗报告应不迟于2020年3月31日提交船旗国或认可组织。船级社将在核实数据后(但不迟于2020年5月31日)向船舶发出一份合规性声明。
2020年10月1日
19. 使用电子记录簿
国际海事组织(IMO) 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的MEPC ' 74通过了关于使用电子纪录簿(ERB)的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希望这将有助于减轻与文书工作有关的沉重负担,并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20. 修订《2008年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装有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的柴油引擎有两项氮氧化物认证计划,分别是:
方案A: SCR和发动机一起测试,即联合测试;
方案B:它们在安装前分别经过认证。
2020年10月28日
21. 压载水管理系统(BWMS)
安装于2020年10月28日或之后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必须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压载水管理系统审批规则》(BWMS Code)进行审批,在2020年10月28日前安装的系统必须按照BWMS规范或2016年G8指南(MEPC.279(70)或G8指南(MEPC.174(58))进行批准。
2020年12月26日
22. 2018年《国际海事劳工公约》修正案
标准A2.1和A2.2已经修订,现在规定,如果海员因海盗或武装抢劫而导致船上或船外被劫持,船东必须向海员支付工资和其他的权利。
2020年12月31日
23. 欧盟船舶再循环(SRR)立法:有害物质清单(IHM)
所有在欧盟成员国港口或锚地靠泊的非欧盟和现有的欧盟船舶都必须具备IHM。欧盟注册船舶必须有存货证书(IC)或准备回收证书,而非欧盟船舶的初始控制仅限于遵守声明(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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