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丢失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货代基本赔偿原则:1.如果货物交接地点的市价或时价与发票金额由差别,但又无法确定其差额,则按发票金额赔偿。
2.对古玩、无实际价值货物其他特殊价值的,不予赔偿。(除非作特殊声明并支付了相应费用)
3.队也依法生活诬蔑式的货物运费、海关税收,以及其它费用负责赔偿。但不赔偿进一步的损失。
4.货物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则按比例赔偿。
5.如货物在应交付日多少天内仍为交付,则构成延误交货,货代应赔偿因延误而可能引起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费用。
二、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三、货代行业“潜规则”与存在问题
1、行业无标准,每家货代公司的都有自己的一套标准方案;
2、信息不透明,卖家无法了解货物转运的相关信息;
3、行业潜规则阻碍发展,在退佣、回扣、赔偿方面存在不正当竞争现象;
4、行业没有成型的航运金融产品相配套,一味进行价格竞争,忽略了服务的本质。这也是暂时还没有正规的法律条文对货代进行约束的原因。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类似于上述丢货现象的赔偿,在货代行业早已是“心照不宣”。大多数情况都是对卖家不利的,整个货代行业缺乏监管制度是导致行业乱象频发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