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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物流运输领域常见法律问题10问10答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市民较为关心的法律问题,立足《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长宁区司法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研究、梳理,形成了系列“10问10答”解读,供大家在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时参考。


  本期聚焦物流问题。

  问题一:新型冠状肺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

  由于新冠肺炎暴发的突发性、高传染性以及尚无针对性的特效药,故属于人类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工停课、病例隔离、限制人员聚集、交通管制、居家观察等举措,疫情以及政府采取的防控举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此,若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则符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问题二: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承运人迟延履行运输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答:

  在疫情发生前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因疫情导致承运人迟延履行运输义务时,应根据不可抗力即此次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阻碍程度、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区分:(一)若运输时间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迟延履行将使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落空,即承运人因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无法进行运输时,则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以免除承运人的违约责任,并可单方解除运输合同。(二)若运输时间对于合同目的实现并无特殊意义,迟延履行并未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种不可抗力消除以前,承运人可援引不可抗力规则免除迟延履行责任,但应及时通知托运人,且在疫情及防控措施事由消除之后承运人应及时履行运输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详见问题一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问题三:对于疫情发生前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如何认定因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迟延履行?

  答:

  运输出发地或目的地或中途必经之地的疫情程度以及政府防控措施,客观上会对运输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疫情发生地区,相关省、市往往启动了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响应机制,对感染者进行隔离、采取“全域静态管理”、交通限流、高速路口关闭等措施,因此导致运输合同无法履行且困难无法克服的,如承运人出发地采取封城举措导致物资无法及时装车起运的,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导致履行运输合同的劳务人员无法及时返工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在上述情形下,承运人迟延履行的,可根据具体情形适用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详见问题一

  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二

  问题四:因疫情及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迟延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须采取哪些行为来减免违约责任?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可以收集政府发布的“静态管理”、延迟复工等通知或者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认证中心、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等有公信力的证据,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作为依法减免违约责任的证明文书,同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二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问题五:快递、物流运输行业因疫情影响,在防控措施升级期间如高速封闭等原因导致运输成本显著变高,可否要求增加运费?

  答:

  (一)若运输合同对于承运人可以要求调整运费的情形进行了约定,当事人应当主张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二)若运输合同未载有相应的运费调整规定或此种情形不属于合同规定情形的,承运人可以积极与托运人进行再次协商,对原有的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调整,达成补充协议。(三)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如运输成本超过运费,导致运输企业亏本经营,运输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合同,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案件情况进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问题六: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货运延迟,海鲜、水果、蔬菜等物资发生变质、腐烂的,承运人(快递、物流公司)是否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答:

  快递、物流企业因疫情防控举措无法按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导致承运的海鲜、水果、蔬菜等物资发生变质、腐烂,属于由不可抗力及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所致,快递、物流公司无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在疫情爆发前迟延履行运输合同,导致其在疫情爆发后无法按时完成运输任务的,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因为疫情导致承运人无法及时完成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应及时通知发货人、收货人协商,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七:公共运输承运人以旅客或者货物来自疫情重点地区而拒绝承运的,是否违反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其目的在于避免公共运输的垄断性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但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避免人员的大规模聚集和流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公共承运人出于防控疫情考虑,拒绝有传播疫情隐患的旅客或货物并不违反强制缔约义务。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处理必须是基于有关部门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或者确有必要。没有正当理由,承运人拒绝合理的旅客或者货物运输要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问题八:快递、物流运输企业用以运输的工具是从第三方处租赁的,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无法进行运输实际未使用租赁车辆,能否要求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答: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根据疫情及防控措施对承租人使用车辆造成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判断:(一)若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快递、物流企业实际上无法使用租赁车辆开展业务,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的使用收益之目的,属于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租赁合同,可以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不再支付租金。(二)若快递、物流企业不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疫情期间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对租金进行减免,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分担租金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二

  问题九:疫情期间由于大部分小区均采取封闭式管理,快递、外卖均采取了“无接触配送”的方式,同时部分小区居委会及志愿者为封闭在家的居民代为取货并送货上门,以降低潜在的感染风险。那么在这种配送模式下,居民发现货物丢失或损坏的,由谁承担责任?

  答:

  “无接触配送”是指将快递或货物配送至收货人指定位置,如小区固定的快递集散点、快递柜。首先,快递公司或外卖员在得到收货人同意后,将货物放置在收货人指定地点后,即视为完成运输任务,除非货物是在快递公司或外卖员运送过程中丢失或损坏,否则,快递公司或外卖员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若货物是在小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配送上门途中丢失或损坏的,因小区居委会或志愿者系无偿受托代为领取货物并送货上门,除非小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居委会工作人员或志愿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疫情期间物流服务受防控举措影响较大,建议各方注意以下几点以免发生纠纷:(一)快递公司或外卖员在配送前与收货人联系,如收货人无法当面验收的,将货物放置收货人指定地点,并拍摄货物放置好后的照片给收货人;(二)收货人应指示快递公司或外卖员写好收货人所在楼号、具体房间号,并要求其拍摄货物放置完毕照片,后及时向居委会或志愿者反馈需要代为领取的货物品名、体积、货物外包装及所在位置,以便居委会或志愿者统一安排货物配送上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九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问题十:收件人收到阳性快递被感染,快递公司是否须承担法律责任?

  答:

  疫情防控期间,快递公司应遵循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营业网点操作规范》、《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护指南》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岗前防护准备、强化业务配送、分发环节的个人防护以及加强生活环境的防护。若快递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并有效实施,例如:1、人员上岗前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上岗;2、上岗期间,人员须正确佩戴医用口罩,各类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处理快件后及时消毒清洗双手;3、营业场所做好消毒并保持通风换气;4、按照所在区域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定期核酸检测等,则可以认定快递公司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快递员在不知晓自身被感染情况下继续配送货物,导致快递接收者被感染的,属于意外事件,快递公司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反之,若因快递公司消杀不到位、配送人员未按照相关规程进行配送导致快递接收人员被感染的,则快递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业寄递安全的监督管理。

  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指引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最终解释权归原作者所有。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的的阶段,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12348上海法网”网站、App和微信小程序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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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运输,交通,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