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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已经完成立法程序。经国务院批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已于9月19日在商务部网站公布。

  对于为什么要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如何保障包括外国实体在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清单制度是否意味着中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态度有所改变?围绕社会关切,相关记者采访了长期跟踪研究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廖诗评。

  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中国政府一项必要的制度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国政府制定出台了《规定》,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这一制度旨在进一步维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

                                                   

  廖诗评说,《规定》重申,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中国政府欢迎和保护外资的立场不会因此改变

  近年来,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保护主义抬头。一些国家纷纷出台新的外资限制措施,加严了对外资的审查力度,给跨境资本的自由流动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预测,202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将比2019年下降近40%。

  “面对投资保护主义蔓延、全球投资持续下滑的国际形势,中国持续扩大开放的脚步坚定不移。”廖诗评说。

  去年以来,中国先后出台了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还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同时,中国近年来大幅精简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中的限制措施从2017年的63条减少为2020年的33条,压减比例近50%。这都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刚刚闭幕的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及将于今年11月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都有利于各国企业共享中国市场发展机遇,推动全球包容互惠发展。

  廖诗评认为,制定出台《规定》,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旨在保护广大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的企业,这项制度针对的仅仅是个别外国实体的违法行为,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欢迎和保护外资的立场发生改变。从全球治理层面看,也有利于维护正常公平的国际经贸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廖诗评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和世界经济陷入衰退的严峻形势,世界各国都在想方设法拉动经济复苏,并推动进一步增长。中国政府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无论是部署“六稳”“六保”举措,还是谋划新发展格局,持续扩大开放都是其中的关键要义。中国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就是要为来之不易的开放成果保驾护航,绝不能解读为要封闭自身市场。

  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法律责任

  外界关注,什么样的外国实体可能被列入清单?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是否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措施?

  廖诗评认为,《规定》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违反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正常交易、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情形。《规定》既没有针对任何特定国家、也没有针对特定实体。

  “对于什么样的外国实体要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有明确的、可操作的综合判断标准和因素。”廖诗评说, 按照《规定》,有关部门会综合评估相关外国实体行为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以及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等因素,审慎作出决定。

  廖诗评同时指出,按照《规定》,列入清单的程序是规范透明的。有关部门可在对相关外国实体的行为实施调查后,就是否将其列入清单作出相应决定;也可基于其违法事实,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直接作出列入清单的决定。关于调查程序,有关部门可依职权启动,也可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来启动。这些程序和决定也都是公开透明的。

  “外国实体一旦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廖诗评说,一方面,列入清单意味着“广而告之”该实体存在不可靠风险,相关方面可以从中得到警示,提高警惕,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被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还应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比如可能在贸易、投资、人员及交通工具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规定》对这些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当然,按照《规定》,如果被列入清单的有关实体的违法行为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纠正,是可以考虑不采取处理措施的,这也是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应有之意。”他说。

  以完善的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如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对合法权益的保护。”廖诗评说,《规定》对所涉及外国实体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程序性权利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比如在调查程序中,《规定》赋予了有关外国实体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他进一步解释,按照《规定》,对于已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如果基础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将其从清单中移除;如果这类实体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后果,应当从清单中移除。移除程序的启动,既可以由有关部门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相关外国实体主动申请。同时,针对特定的情形,《规定》还明确允许个案豁免。

  “建立这一制度也是对各类守法合规、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权益的保障。”廖诗评说,个别不法外国实体所实施的各类封锁、断供或其它歧视性措施,都会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规定》允许受影响主体通过建议、举报等渠道,提请有关部门注意并要求有关部门展开调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廖诗评表示,《规定》中的这些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免除其后顾之忧。一个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项规范清晰的制度性安排,无疑是对市场主体最好的保障。


 

  以下为《规定全文》

  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〇年 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2020年9月19日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坚决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四条 国家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工作机制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举报,决定是否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决定进行调查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工作机制对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进行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调查期间,有关外国实体可以陈述、申辩。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终止调查;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恢复调查。

  第七条 工作机制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是否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一)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危害程度;

  (二)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三)是否符合国际通行经贸规则;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 有关外国实体的行为事实清楚的,工作机制可以直接综合考虑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因素,作出是否将其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决定列入的,予以公告。

  第九条 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中可以提示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风险,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该外国实体改正其行为的期限。

  第十条 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以下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

  (三)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

  (四)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

  (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

  (六)其他必要的措施。

  前款规定的处理措施,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

  第十一条 将有关外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中明确有关外国实体改正期限的,在期限内不对其采取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有关外国实体逾期不改正其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有关外国实体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

  第十三条 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有关外国实体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有关外国实体在公告明确的改正期限内改正其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为后果的,工作机制应当作出决定,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

  有关外国实体可以申请将其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移出。

  将有关外国实体移出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决定应当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采取的处理措施停止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于商务部官网,不代表九州物流网(http://www.wl890.com)观点,文章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

关键词: 政府政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