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共同海损”都是几年才出现一次,因此外贸人不了解也无所谓,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但今年航运界发生的几件大事,不禁令人深思。
先有卡在苏伊士运河的长荣“长赐轮”(Ever Given)宣布共同海损,后有服务于东南亚印巴线的 INTERASIA CATALYST 轮起火,烧了11个集装箱,很可能也要宣布共同海损。
那么共同海损是什么?
通俗地讲,共同海损就是一旦船出事了,不管这个货是不是你的,大家都要一起承担相应的损失。
那么,从实际上来说共同海损是什么呢?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aral Average,G.A.)是古老而特殊的法律制度之一,源于海事习惯法规则,早期常见于船舶航行遭遇自然危险时船长采取部分抛货、砍断桅杆等措施后由船货各方共同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等情形,其基本原则是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受益财产的价值比例分摊一方(或多方)遭受的共同海损损失。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93条。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8/8-1-02.html
反正如果船公司宣布了,货在人家船上,其他货主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那么,当船公司宣布共同海损之后,外贸人会受到哪些重要影响?应该怎么办呢?
注意:这里主要解析的是事故发生后,货物没有灭失,但需要一起承担共同海损的情况。毕竟船出事已经是小概率事件,一艘集装箱船那么大,正巧部分货主的货物被烧了或掉海里更是小概率事件中的小概率事件,如果确实这么倒霉,船公司会向货主索取报关时的箱单和发票,核查货物的货值,按照比例补偿部分损失;有保险共同海损的,保险公司也会给予赔偿。
而货物没有灭失的货主们,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这些:
01
首先最直接的影响就是货主的货物大概率会延误。
毕竟船公司不会随便宣布共同海损,一般都是出现了重大事故。那么在如此情况下,货物基本不可能按照船期到港了。
而根据提单最常适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仅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必对延迟交付作出赔偿。
注:《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则共17条,其中第二条的主要内容是:
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每一包或每一单位为100000法郎,或按灭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计算,每公斤的限额为30法郎;
②全部赔偿数额应参照该项货物卸货当时当地价值计算;
③对装在集装箱、集运架等运输工具内的货物,提单上载有包件或单位数量时,按所载的包件、单位作为规定责任限额的标准,如无记载,则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一个包件或单位。
因此,通知买家货物延误,以及保持查询船舶实时状态,是货主们要做的第一件事。
02
对货物没有灭失的货主们来说,最大影响便是在船公司宣布共同海损之后,货主们不提供担保就提不了货。
当船公司宣布共同海损之后,会委托一家靠谱的专业理算公司进行理算,比如本次长赐轮事故以及2018年的马士基浩南轮失火事故,都是请的英国海损理算公司Richards Hogg Lindley(RHL)进行理算。
船舶和货主们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由海损理算师根据船舶和货物的目的地价值计算得出,而船东对其控制下的货物享有留置权。
但是由于理算需要复杂的流程以及漫长的时间,船东总不能一直扣着货主的货不放,此时就需要货主们提供共同海损担保给海损理算公司,相当于货主作出承诺,会一起承担共同海损。
一般都会出现以下情况:
“请参考船东及Richards Hogg Lindley所发出的General Average Declaration、Standard Instruction 及 Average Guarantee。根据我司提单条款第27条,除非货方将必要的共同海损担保(包含我方可能要求的额外担保)及相关文件提交给共同海损理算人并由其同意放货,否则货物将不得交付给受货人。为使贵方顺利领货及避免货物延迟交付,敬请尽快联系共同海损理算人并依下述指示提供必要担保及文件。”
此时,买了保险的货主们就要去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由货物保险人签署“共同海损担保函”(Average Guarantee);而没有买保险的货主,则需要提供现金担保(此时没有买保险的货主就进了坑了,这笔担保也不知道猴年马月可以拿回来)。
03
共同海损的理算过程相当漫长。比如之前长赐轮事故,保险界的专业人士分析,说后续一定是漫长的推锅打官司过程。
所以此时就再次显现了出货买保险的重要性。
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划分表:
这张表格清晰地说明了,在哪些贸易术语下,该由卖方还是买方买保险。做FOB的出口商也可以提醒一下买家买保险,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说完共同海损,咱们来聊聊单独海损。
01
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如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致使船舶搁浅、船底受损;货物被窃、焚毁等),损失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如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只涉及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不包括任何费用)。
单独海损有船舶的单独海损、货物的单独海损、运费的单独海损。
保险人对单独海损的保险责任往往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例如英国海上保险单曾规定,如果保险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保险人对单独海损的责任要受附注条款的限制,这种限制的内容有:对某些列明货物的单独海损不赔;某些货物的单独海损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赔率;船舶和运费必须超过约定的免赔金额。目前,随着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扩大,这种附注条款的限制逐渐取消。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均属部分损失,但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单独海损是海难及其他意外事故直接所致的损失,无人为因素;共同海损是为了防止或减轻前者而发生的、有人为的主观的因素。
02
▍与共同海损相比,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根据英国海商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表现在: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涉及的利益方不同。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本文来源于搜航网,不代表九州物流网(http://www.wl890.com)观点,文章如有侵权可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