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快递业务量猛增,早在2013年就已实施的老办法需要全面修订。作者发现,新办法围绕发展保障、绿色低碳发展、市场竞争秩序、快递服务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展开,并就一系列违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快递行业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之中。2023年8月,邮政法再次启动修订,按照“非必须不修改”原则,涉及10余条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对快递的定义做了修改。
进入2024年,快递市场有望继续保持增势,但同质化竞争或将再次升级。此次新办法即将实施,快递行业高压监管态势将进一步增强。
01
重申不得擅自投柜投站
针对用户关心的送货上门与虚假签收问题,新办法重申了此前多项法规中的规定。在“快递服务”部分第二十八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同时明确了处罚责任,如果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了解到,对于投柜投站的做法,新办法中也提到: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快递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对不能提供服务的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前告知寄件人。
如果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受托经营快递业务。
对于用户投诉问题,第三十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投诉申诉处理制度,邮政管理部门对用户提出的快递服务质量申诉实施调,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处理邮政管理部门转告的申诉事项并反馈结果。
02
快件重量应在运单标注
在业务操作规范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同样作出多条规定。其中在安全收寄方面,快递企业应依法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对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与查验情况不符的,不得收寄。此外,快递企业应在运单上如实标注快件重量;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的,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将快件进行不合理绕行,不得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
罚则方面,新办法明确,对于隐瞒、虚构寄递流程信息的;虚构快递物品的名称、数量、重量信息的;虚构快递服务费金额信息的;寄件人提供的收寄地址与快件实际收寄地址不一致,未在快递运单上一并如实记录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进行非法活动的,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用户信息保护方面,第三十六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码号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码号使用信息、用户信息、快递物品信息关联管理,保证快件可以跟踪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03
来源不明快件提供信息
对于快递企业明确收费标准等服务事项方面,第二十二条提出:快递企业应在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
快递企业不按照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快递服务费金额1倍至10倍的罚款。
在消费者选择方面,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快递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销售商品的网页上明示快递服务品牌,保障用户对快递服务的知情权。
作者发现,近年来频繁发生的一些到付包裹、代收货款骗局等,新办法也明确,收件人收到来源不明的快件,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寄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其掌握的信息。
同时,第二十七条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告知收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件,查看内件物品与快递运单记载是否一致。快递包装出现明显破损或者内件物品为易碎品的,应当告知收件人可以查看内件物品或者拒收快件。
另外,快递企业与寄件人事先书面约定收件人查看内件物品具体方式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方式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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